元朝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什麼行政節製和統屬?
元代各地的租稅征收,主要采取路府總領,府科於州,州科於縣,縣科於民,逐級科級的方式。但是,在腹裏以外的行省轄區內,路府州縣的賦稅征收,又需要受行省的綜領和監督。首先,行省有權參與議定路府州縣所掌的賦稅數額、征收方式,也擁有對路府州縣賦稅額高低上下、此增彼減的調整權。對轄區鹽、酒、金銀、市舶等課稅,行省也有節製、掌管、監督等權力。下麵曆史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其次,行省還代表中書省接受所屬路及直隸州的上計,上計稽考完畢,又需要總其概,谘都省、台憲官閱實之。歲終上計之外,路及直隸州有責任隨時向行省報告財賦收入情況。發現累年未申除錢糧,虛作實在,為數巨萬,也申報行省銷破。上計和稽考財賦時,行省官員有權適當懲罰路州官吏。這就是柳貫所言行省財賦之簡稽職能的基本內容。
再次,大約在世祖末成宗初,各行省督辦的錢糧賦稅已有了數額方麵的規定。此類規定,即所謂合辦額,是以年份為單位計算的。合辦額直接向朝廷負責,或增餘,或足額,成虧欠,由朝廷逐年檢核,並實行獎勵增羨和處分虧空的政策。如河南行省虧兩淮歲辦鹽十萬引、鈔五千錠,遣劄刺而帶等往鞫實,命隨其罪之輕重治之。陝西行省增羨鹽鈔一萬二千五百餘錠……各賜衣以旌其能。
通過掌管稅額、上計稽考和以行省為單位的定額辦集,行省充當了元廷搜刮各地財賦的重要工具。有的學者稱江浙等行省相當於向中央轉送財賦的中轉站,不是沒有道理的。與財政方麵的作用略有不同的是,元行省在行政、軍事。司法三領域內代中央行事或收權更為突出,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則相對弱化。這或許是元廷在行政、軍事、司法等方麵的特殊需要和特意安排所致。
行省對所屬路府州縣能夠實施有效的行政節製和統屬,而這種節製和統屬又大抵是代中央行事的。首先,腹裏以外路府州縣的重要政務必須申稟行省。第二,行省有權臨時差遣所屬路府州縣官員辦理某些政事。第三,行省有權號令指揮路府州縣的各項政務。
行省雖然得以在中央對地方的行政統屬中發揮承上啟下和代朝廷統攝節製的作用,但是在行政的另一關鍵-一命官權或人事權方麵,又表現得無甚作為。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通常,從七品至從九品的地方官吏由吏部擬注,中書省參知政事等審核,每月舉行一次。正三品至正七品,由中書省自除。
二品以上官(如行省長貳)則選自特旨,由皇帝根據需要選拔,中書省宰相入宮取進止。即使是未入流的吏員,其選格一律由中書省吏部確定,每月由吏部銓注一次。平宋以後,兩廣、福建、陝西等地區五品以下官,元廷一度允許從行省就便銓注。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始,針對湖廣、雲南、福建、四川等處要荒州縣赴京師動沙萬裏的情況,元廷又模仿唐製,每隔三年由中書省委派使者會同行省官及行台監察禦史,遷調所在官吏,課吏殿最而上下其秩。
由於這項製度,元廷基本解決了行省所轄邊遠地區官吏銓調遲緩,或大量缺官等弊病,又始終將包括邊遠地區在內的各級地方官吏的銓調權緊緊地掌握在中央。總之,元代各級地方官吏必須受命於朝而後仕。行省雖可會同朝廷使者銓官及自行委任部分省椽、宣使、路府州縣低級吏員,但對絕大多數地方官的任用和控調,是無法問津的。
這比起漢代郡守自辟六百石以下屬吏和唐節度使辟官之權,實在是難望其項背。行省幾無任官和銓調權,表明它未能像漢唐地方大吏那樣從中央分割出一部分重要的行政權。在行政方麵,行省代中央收權、代中央節製路府州縣的作用相當顯赫,其替地方分留的人事權、任官權則微乎其微。
元代,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管民官隻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
由於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麵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於行省製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幹具體規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複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麵的地方分權,並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